《細則》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細則》規定,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細則》規定,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一)查實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獎勵200元;(二)查實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進行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三)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四)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給予200-2000元的獎勵。
《細則》規定,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資金的;(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