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王志強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時 間:2022-11-17
嘉 賓: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 王志強
主 題: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王志強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時 間:2022-11-17
嘉 賓: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 王志強
王志強:加強源頭治理是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根本途徑,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治本之策,也是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的關鍵所在。在爭議源頭治理中,用人單位在其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企業為例,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主要形式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職工董事監事、集體協商等制度。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是爭議雙方自主解決糾紛,以非訴方式最大限度將爭議化解在企業內部的方式,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勞動爭議的最好方式。
在源頭治理方面,《意見》提出了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組織在勞動關系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和意見書、調解建議書、信用承諾書等制度,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律師、法律顧問作用,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二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健全風險監測機制,完善重大爭議風險預警機制,聚焦重要節點、重點群體,強化監測預警,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爭議風險臺賬,制定應對預案。三是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聯系點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完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共同加強風險隱患協同治理。
王志強:調解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重要方式。通過調解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節約仲裁資源和訴訟成本。勞動人事爭議內容復雜,涉及大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也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調解工作,必須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調解組織網絡,配置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專業能力、會做群眾工作、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員,還需要具備足夠的服務供給。
為此,《意見》提出了四條要求:一是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要求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為支撐、調解員(信息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二是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要求推動在有條件的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內設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開展協商、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常態化調裁、調訴對接機制。三是加強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要求基層調解組織進一步落實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調解服務供給。要求鄉鎮(街道)等調解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化解勞動人事爭議,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調解。
王志強:近年來,國家積極推動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沉。健全各類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既能充分發揮各類調解的獨特作用,又能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發揮聯防聯調聯控的社會效應。同時,加強調解、仲裁、訴訟之間的有效銜接,也是完善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多元處理機制的重要內容。
《意見》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主要從三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主要是在黨委政法委統籌協調下,加強人社部門與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工作溝通,強化各類調解資源整合,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要求相關部門主動融入地方黨委、政府主導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職能優勢。三是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建立健全仲裁員分片聯系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等制度。推進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依法落實支付令制度。
王志強:提升服務能力是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辦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打通服務人民群眾“最后一公里”的關鍵環節。對此,《意見》特別規定:一是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協商調解能力,擴大兼職調解員來源渠道,開發調解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二是加強智慧協商調解建設。推動信息化技術與協商調解深度融合,建立數據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推進“網上辦”“掌上辦”。三是保障工作經費。要求人社部門將協商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地方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和財力可能,對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