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制度;
(二)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
(四)組織制定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負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人才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全國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工作;
(五)統籌負責擬訂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政策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區域人才開發合作工作,指導各地建立完善區域人才交流合作機制;
(七)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不含公務員)并組織實施,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在京中央企業接收高校畢業生、從京外調配人員(不含公務員)等事宜;
(九)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