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檢查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支出情況。
(三)擬訂基本養老、補充養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認定運營機構資格,并實施監管。
(四)組織查處和督辦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以及補充養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重大案件。
(五)擬訂基本養老、補充養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信息報告、統計和披露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六)擬訂補充養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七)參與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和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鸨O管政策,監督管理運營情況。
(八)監督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
(九)負責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養老金產品備案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合同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養老金管理機構實施監管。
(十一)建立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及補充養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
(十二)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和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員資格。
(十三)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